允许合同约定非典型担保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为通过合同创设新型担保留出了空间。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留置属于法定担保,以合同方式设立担保物权的,仅包括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两种形式。
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以合同方式创设的非典型意义的担保。对此“九民纪要”曾经做出了回应:“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此次《民法典》同样选择了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为通过合同创设新型担保留出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