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免费注册 | 帮助中心 | 返回首页 |

中小企业: 0633-7893010

小额业务: 0633-7893013

网站首页 - > 担保问答 - > 担保知识 - >《民法典》金融知识要点

《民法典》金融知识要点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系 | 免责条款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396号国际财富中心12楼 电话: 0633-7893007 版权所有©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鲁ICP备13005450号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0633-7893007